;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类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地下空间的出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章规定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实施行政执法。(三)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四)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规划、设计等单位应结合当前新技术、新工艺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标准。(五)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要定期清查本行政区域内地下
f空间的日常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后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六)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和使用人是安全防范的主体,是执行相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确保使用安全达标的直接责任人,也是对地下空间安全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地下空间防火、防汛、卫生防疫等各种紧急突发事故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对有关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消除事故隐患。(七)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广大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并对基层组织的反映和人民群众的举报认真调查处理。三、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工作程序(一)安全生产、人防、建设、公安、卫生、工商、规划、文化等职能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修订和完善地下空间监督管理制度。(二)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者需取得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后,向当地区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经审查同意后,使用人凭允许使用的证明和人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申请办理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合法证照;使用人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后,再由当地区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三)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等人员聚集场所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