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日期:2011051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责任主体】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人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第四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条件】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规定】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