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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校应招收初中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进行培训。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培训资格。第三条开学时,学员应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3日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第四条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制度。学员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生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和结业登记表等。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五条成绩考核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理论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实操方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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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过按实际操作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员本人学籍档案。第六条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三级分制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百分制与三级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优秀90分100分;合格60分89分;不合格59分以下。考试、考核结果是学生是否结业的依据。第七条成绩记载一般按期进行。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及结业实习均须考核其成绩应单独记载。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第八条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经补考后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员同一专业课程补考仅限一次,在下期结业时与当期学员一并考试。第九条学员在一期训培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操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其成绩按零分记,必须重修补考。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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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另行安排一次补考。第十条学校应指导和帮助学员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一条学员操行评定应按有关规定及所学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期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结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退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员,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1、无故耽误学习时间14者;2、因病应退学而不退学者;3、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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