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核心内容,其履行情况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成效。最近,我们结合基层反洗钱工作实践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发现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额可疑交易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岗位设置不合理,部门有效履职难一是反洗钱职责归口管理不合理。以某市为例,全市9家银行业机构反洗钱职能归属情况千差万别证券、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刚启动,反洗钱内设机构还不健全。其中,农发行、农信社反洗钱职能归属在会计财务部门,工行、中行、建行归属在风险合规部,农行则归属在保卫部。由于大多数机构反洗钱职能归属与相应部门的具体工作关联度较低,造成协调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大、履行职责难。二是一线岗位履行反洗钱职责难到位。据调查,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临柜人员一般要兼职反洗钱工作,主要承担提供大额可疑李易线索的职责,业务主管则要兼反洗钱报告员的角色,很难确保履行反洗钱职责到位。目前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基本实行柜员制,每个营业员半个工作日人均办理业务少则几十笔,多则上百笔,平均5分钟就要办理一笔业务,根本没有多余时间进行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登记。另外,在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中,对“大量”、“频繁’,、“累计”、“近期”、“连续”等交易信息的识别,需要工作具有连贯性,但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人员基本实行半天工作制,这种工作特点或岗位设置,很容易造成可疑交易信息漏计、漏报。二可疑交易标准还不够完善,识别标准执行难一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虽然“简单”,却不易操作。不少金融机构反映,部分可疑交易标准不易操作。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第十二条第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第十三条第十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等规定中的“地区”或“中心”不明确,在实际报告时无所适从。二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特征。一些证券机构反映,《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仍主要停留在对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监测的简单层面上,未充分考虑证券业在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评估、证券交易、证券交割、让利分红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