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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经时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制度、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具体制度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如下原则:(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二)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四)公司应当制定公平的交易记录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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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一)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二)风险控制部门或董事长风控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单;(三)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材料。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和电子版。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放置档案袋归档保存。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记起至少保存五年。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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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第六条: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规定,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董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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