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2、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
f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体制设计给他权力,法律提供弹性空间)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3、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从理论上说,建筑工程作为期货商品,商品品质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不确定性担忧,因而商品需求者(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生产者(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中,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代理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代理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一般性建筑产品(主要指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在宏观上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在微观上商品需求者又有排斥竞争的内在动力。从国内到国外公共工程建设上都存在这种倾向。4、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