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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0328作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宣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奇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f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原告奇虎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31日、4月17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宁宣凤、赵烨,被告腾讯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良城、杨奇虎,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炎、朱小荔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聘请的曾担任英国伦敦公平贸易局官员、现任欧洲RBB调研机构顾问的英国学者David以及RBB调研机构职员YuYa
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本案相关问题提出意见,被告聘请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韬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本案相关问题提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奇虎公司起诉称:1两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是指互联网上用以进行实时通讯的系统服务,允许多人使用并实时传递文字信息、文档、语音以及视频等信息流。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分为: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如腾讯QQ、微软的MSN、跨平台即时通讯服务如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产品、跨网络即时通讯服务如Tom集团公司的Skype软件服务。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艾瑞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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