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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级技术规程
城市总体规划
控件1文本编制导则
本导则以设市城市为例,文本框内文字为参考范例。
第一章总
第一条规划目的

文本第一条一般应阐明规划编制目的。可参照《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目的。为指导XX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编制背景
本条为可选条款。规划编制背景一般从区域环境、上位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等几个方面简要说明编制的背景。编制背景应有针对性。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应具有战略性、政策性,有一定的宏观高度。建议内容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第六条,可作为一般城市的指导思想。(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2)从城市的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3)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规划原则
规划原则也可以与规划指导思想合并为一条阐述,称为“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原则是在规划指导思想之下的具有战术性、策略性方针,是针对各个城市的实际而制定的工作原则,因此,要有针对性并能在规划过程中真正体现。
第五条规划依据
1、规划依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是国家现行的法律、规章;(2)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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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
(3)地方政府社会及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修编、调整的请示报告和批复。2、作为规划依据,法律、法规应注明的颁布实施时间,政府文件应注明文号,相关规划应注明规划期限。3、规划文件的排列顺序宜遵循以下原则:(1)先国家、省级法律法规后市级地方性法规;(2)先法律法规后行政文件;(3)2000年前编制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不宜作为2005年以后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依据,新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视具体情况可以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依据;(4)必须将上级政府关于同意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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