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列出;(5)各种具体规范及标准不必一一列出;(6)国务院及建设部下发的各通知、意见、规定、函等一般不宜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依据,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选取。(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第146号令)(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年)》(4)××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文号)(5)《××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个五年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6)《××市城镇体系规划(××××××××年)》(7)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六条规划重点
规划重点应简洁明了地说明本次规划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可以从城市发展定位、城乡协调发展、城市空间布局、基础设施等方面说明规划重点。(本条为可选条款)
第七条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起始年为报批年,规划期末年份应与审批机关对修编总体规划的批复中的期限一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一般可以控制到2050年。规划期限为××××年××××年,其中:近期:××××年××××年;远期:××××年××××年;远景:××××年以后。
第八条规划地域层次
对于涉及较多地域范围和规划层次的城市,必须对文本中提及的地域层次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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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级技术规程
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规划区
规划区要明确四至范围和总面积,单位统一用平方公里,统计精度至整数。一般以行政边界为划分界限。规划区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规划区范围大小应视城市发展具体情况而定,要防止盲目扩大城市规划区的倾向。一般地说,对于发达地区的小城市,为了有效控制土地开发,保护环境,宜将整个行政管辖范围划为规划区加以控制。对于大城市、地级市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小城市,宜根据城市发展和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区别城市的具体情况划定规划区范围。对于城市近郊的自然保护区、山体林地、水源保护区以及与城市特色、城市生态安全紧密相关的地区必须划为城市规划区。××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为:东起××,西至××,南起××,北至××,规划区面积为××km。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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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强制性内容
在总则中应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文本中的表示方式,建议采用黑体加下划线的形式表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参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