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
家禽饲养工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f说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家禽饲养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批准,自2005年5月13日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人员有:吴健、陆雪林、尤明珍。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以姓氏笔画为序):冯广军、张晔、张海平、杜健、杨泽霖、陈伟生、陈瑛洁、周清、宫桂芬、梁田庚。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农业部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中国畜牧业协会、上海市畜牧兽医站、锦州畜牧兽医学院、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农业大学中兽医学院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谨致谢忱!
f家禽饲养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家禽饲养工。
1.2职业定义从事家禽和特种禽类日常饲养、管理、疫病预防的
人员。
f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
资格五级)、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
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
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
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表达能力、计算能力、空间感和实际操作
能力,动作协调。视觉、听觉、嗅觉
正常。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