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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完备、准确的水文、地勘、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以保证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
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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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再发包和分包内容
五采用BIM技术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承诺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应当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第十四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信用等。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第十六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不得少于45日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发包的,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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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七条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但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第十八条分包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再发包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分包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合同和结算第十九条合同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第二十条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招标文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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