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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
作者:史雅诗来源:《商情》2013年第46期
【摘要】由发起人签订的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出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具有合同的法律属性,后者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针对不同的案件标的两者证明效力也不相同,不存在以哪个为准的问题。
【关键词】出资人公司章程法律
公司是市场经济社会最活跃的社会单位。公司的有限责任使之成为大多数人从事商业行为的形式选择。从《公司法》的规定看,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法》第80条),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则没有必须签订出资协议的强制性规定。从我国公司设立实践看,发起人设立公司,一般经过出资人合意、订立章程、工商登记等程序。这是因为,在公司设立之前发起人必定是经过多次反复的实质性接触,就未来公司的经营范围、出资方式、出资额、分红比例、公司治理结构等实质内容及设立公司的人员分工、前期费用负担等必要内容达成一致才会走到订立公司章程、起动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在本人工作中遇到的很多公司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基本是一致。但也有同一内容两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存在。造成这样的情况原因有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隐名股东等,总之是不便公之于众的原因。如果出资人或股东之间产生争议,出资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不同的规定哪个有效呢?这个现实的问题使得出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比较研究很有必要。
一、出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性质分析
本文论述出资人协议,也叫股东协议、设立协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订立的有关未来公司的资本结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目的及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费用分担,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内容的协议。也即出资人之间以设立未来公司为目的,就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等法定要件、设立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而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所以,出资人协议属于《合同法》所言的合同。同时,此合同以成立公司为目的,不能直接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所需,其终级目的是成立公司,对公司进行经营或管理,最终实现公司股东的权能,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既然是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它只能对缔约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而不能以之为据要求对未来公司章程中的股东产生任何法律拘束力。
出资人协议签订之后,就进入公司章程的订立阶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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