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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首先非常感谢市建委对于协会及监理企业有关意见和建议的高度重视,修改后的《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切合我市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并适度超前,明确了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细化了监理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行为标准,将对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学习和讨论,我们认为《细则》还有以下几点值得商榷,供建委领导参考。一、建议在第七条中对由于增加安全生产管理内容而引发的监理费用予以单列并明确取费标准。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目前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施工招投标及实际施工过程中均已要求单独列支、定向使用。相应的,监理单位增加安全生产管理内容而引发的监理费用也应该单独列支,不作为监理招投标过程中的竞争性报价。此外,上海及江苏等兄弟省市将此项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明确为监理费的15,也为我们提供了参考意见。二、第十二条第五款“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搭设方案……”的提法欠妥。首先,对于临时设施搭设,据我们了解,目前国家尚无相应的规范,更无从谈起强制性标准。第二,对于临时设施搭设方案的审查还应以正式的设计文件为依据。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临时设施根本就没有设计图纸,只是施工单位凭经验为之,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审查该方案并承担责任是不切实际也是不公平的。第三,《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杭建工发(2005)487号)第五条第5点明确规定“活动房搭设应由生产厂家编制方案,经使用单位审核、批准。活动房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搭设。搭设完毕后,经生产厂家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f三、建议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首先,施工机械的检验检测、验收、备案系由权威检测机构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并无权验收。其次,此条与第十二条第六款“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重复。四、另有部分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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