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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使用范围,是否存在关联方企业与发行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技术、设备等方面存在重大依赖,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发行监管对独立性的要求,发行人相关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发行人相关整改措施是否合理。回复:1背景情况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该等万马集团商标注册后即进行使用,主要系基于万马集团统一的集团形象管理要求。万马集团对集团内所属公司均系无偿许可以便于使用,该等安排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万马集团对发行人许可使用的商标均非独家排他性许可,均为普通许可。2发行人具体使用情况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通信与信息化设备的研发、生产、系统集成与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通信网络配线及信息化机柜产品和医疗信息化产品两大类。发行人在上述两类产品(自产产品)上均有使用万马集团许可使用的商标,报
f告期内发行人使用上述许可商标所涉及的主要产品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3关联方使用情况根据万马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方大多使用万马集团上述3项商标。4独立性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独立开展业务,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设备以及注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独立性的情形:(1)与发行人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2)与发行人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对于发行人使用万马集团许可的商标事宜,鉴于发行人主要产品均属于工业品而非消费品,设备销售的首要条件是通过下游客户的资质认证,下游客户重点审核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产品价格、历史业绩等,一般来说,产品商标不在下游客户审核的范围之内,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签署的相关
f协议亦不存在关于产品商标的约定,发行人使用何种商标并不影响发行人的资质认证和产品销售,其业务也不会对商标产生依赖。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及独立,发行人不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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