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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类结果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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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贷资产,根据其风险状况进行重新分类。第二十条对于资产质量分类结果向下调整的(由正常类转不良贷款类),由信贷管理部进行初审后报送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并由风险管理部出具审查意见报请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对于资产质量分类结果向上调整的(由不良贷款类转正常类),由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报送信贷管理部进行审查,并由信贷管理部出具审查意见报请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
第六章
分类后管理与监测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流程进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严禁越权、弄虚作假等违规操作行为。第二十二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应对信贷资产质量分类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重点监测信贷资产质量的迁徙情况,对迁入迁出频繁、迁徙比例较高、迁徙跨度较大等异动情况要深入分析,掌握迁徙发生的主要原因,必要时向相关机构或部门发送风险提示。第二十三条对信贷资产质量比上期劣变较大的,各机构应根据十级分类标准中所考虑的各项评价因素,剖析信贷资产质量劣变的原因,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劣变至关注三级等分类临界点的信贷资产应重点分析,提前采取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防止资产质量继续劣变。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应加强对辖内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一)信贷资产质量分类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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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相关分类资料和录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分类的标准掌握是否合理,信贷资产质量是否真实。(三)是否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经省联社监测检查发现下级机构信贷资产质量偏离度较大的,省联社可根据偏离度对下级机构的原总体分类结果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总体分类结果作为对下级机构考核的依据。第二十六条省联社每年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市联社(办事处)每年对辖内县级联社信贷资产质量应至少组织两次现场检查,对信贷资产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提高检查频率。第二十七条各级机构要对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当借款人及保证人在财务、非财务方面或抵质押物等发生重大变化,以至于影响到其风险类别时,应当对信贷资产风险级别进行及时调整。当信贷资产发生重大风险时要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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