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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是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在要求。而公开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证据公开。证人出庭作证是证据公开最为直接的体现,因为证人出庭就自己所了解的客观事实支持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并通过当庭质证以验证证人所提供证言的可靠性和证明力,从而达到在质证的基础上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目的。从各国审判实践看,无不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故此在各国法上都要求证据公开,以保证案件事实是在公开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前提下进行认定,才能充作定案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七种法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充分体现了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现实意义。(二)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言词直接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言词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人类法制文明逐步发展的产物,是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具体表现,是社会时代进步的必然结果②。言词原则迄今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确认的原则。要想求得证言的真实性,必须用科学的方法判断证言,应排斥单纯靠收集,判断书面证言的陈腐方法。因为那种方法很难发现证言中的矛盾,不利于防止由于违法取证而导致证言失真情形的发生,也极容易造成对证言的判断失误而出现错案。而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有利于法官去伪成真,求得真实证言,使言词直接原则在庭审活动中得到贯彻,予以实现。(三)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
f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③。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证据在辩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证人证言在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下其可靠性和证明力都较其他类型的证据高,因此很多学者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四)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从八十年代后期开始,但从理论上系统探讨始于九十年代中期。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是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即在法庭上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辩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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