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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人员或外包供应商,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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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合同控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控制,并加强项目或工程的变更控制。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务部审核、备案。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
PS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未经法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二解决已发生法律问题(诉讼非诉讼)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采用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仲裁类案件等。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法务部应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已发生的法律问题。
1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2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法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法务部应在2日内对呈报单位书面答复,法务部认为有必要采取诉讼措施的,应立即告知公司总裁或公司负责人,并评估诉讼风险。法务部认为不需采取诉讼措施,应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并告知如何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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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务部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外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协助。4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
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法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5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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