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拒绝。无奈,刘某以侵犯其庄稼“采光权”为由要求王某将地边的杨树刨掉,并赔偿经济损失。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关系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责任田相邻,王某行使自己的权利(即承包经营权),应当考虑到刘某权利的行使,应接受适当限制,即不得妨碍刘某权利的行使。王某虽然把树栽在了自己责任田里,但其行为却影响刘某家的庄稼采光、通风,造成每年农作物减产,侵犯了刘某享有的相邻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王某主动将树木刨掉。(单
f良王玉海)
河南法学网讯6月7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采光纠纷案,判处被告张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将自己土地上的23棵桐树清除。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虞城县大侯乡张菜园村土地调整时,该村村民张某坤与张某承包的地相邻,张某坤承包的地居南,张某的承包地居北,且张某的地北邻生产路。在张某承包地的北边界即邻路的地方生长的23棵桐树因影响了张某坤承包地上的庄稼正常生长,张某坤为此多次要张某求排除妨碍,但张某均不予理采,张某坤遂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坤因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自愿放弃要求张某赔偿5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张某在使用自己的土地时侵害了原告土地的正常使用权,对此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马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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