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遮风挡光,影响了旁边他人承包田内庄稼的生长,经多方协调未果,他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孙某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对原告任某某与其相邻的2亩承包田的侵害,排除妨碍,同时向原告任某某赔偿损失1800元。
明光市张八岭镇赵郢村村民任某某有2亩承包田与孙某某家4亩承包田相邻,任某某田在北,孙某某田在南、西侧。2002年春天,经该市林业局批准,孙某某在其4亩承包田内栽上树。树木成活后,其生长的越来越高且枝叶繁茂,影响了北侧的任某某承包田的采光及通风,致使任某某田内的庄稼减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所栽树木妨碍了原告承包田的采光、通风,致使田内庄稼减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事实存在,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庄稼减产所造成的损失无法精确测量、计算,且原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数额,酌情裁定损失为1800元遂依作出上述判决。
晚报讯(通讯员熊建华)5月9日,咸丰县朝阳寺镇五龙坪村二组村民罗某与雷某为相邻权纠纷一案,在咸丰县尖山人民法庭得到成功调解,被告雷某当场表态:回家自行砍除树木,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雷某林地里有一棵大茶树,枝叶繁茂,但严重影响罗某田地庄稼采光。罗某多次找当地组织解决未果,无奈之下,将雷某告上法庭,要求排除妨碍.
尖山法庭审理认为,雷某林地的茶树影响到罗某庄稼采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f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经法官耐心细致地说法说理,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影响庄稼采光地边杨树应刨掉
案情:民权县的农民刘某有责任田2亩,南面与被告王某的责任田相邻。1998年,王某在自己责任田的地边上栽上9棵杨树。前两年,杨树对刘某责任田里的庄稼生长并无妨碍,但在近两年,随着杨树不断长高,严重影响了刘某责任田里的庄稼生长,造成夏、秋两季农作物减产。刘某多次找王某交涉,要求王某将地边的杨树刨掉,但王某却以树是栽在自己地里为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