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室应负责牵头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本行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本行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协同计划财务部负责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第三十一条金融债券存续期间,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第三十二条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三条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第三十四条若本行金融债券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
第七章后续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
f第三十五条总行稽核监察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和审计。第三十六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金融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能够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节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第三十七条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募集资金,应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并不得挪为其它用途。第三十八条运营管理部部协同会计结算部负责设立“专项小微债贷款(资产户)”和“专项小微债贷款(资金户)”两个专户用于对贷款和放款进行专项管理。第三十九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的变化,结合我行的发展战略,及时调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向指引和信贷管理政策,有效规避和防范行业风险。第四十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根据总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以及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向指引,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市场需求、客户资源等因素,确定本机构的信贷投向,优化配置信贷资源。第四十一条小微企业客户经理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工商、税务、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信息沟通,关注并收集与小微企业以及其企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相关公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