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债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本行计划财务部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牵头与债券的该期主承销商协商,将《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金融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专项报告》和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第十四条本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以采用招标承销或协议承销等方式,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时,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主协议。第十五条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计划财务部牵头聘请主承销商,并协商共同安排相关材料准备工作与公告发行。第十六条若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协议承销发行金融债券的,由计划财务部选定簿记管理
f人。第十七条承销团组建原则:(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组建的承销团应有利于金融债券的成功发行。第十八条若以定向形式发行金融债券,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若定向发行对象不
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本行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安排发行。第十九条本行应和承销商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
第五章登记、托管与兑付第二十条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第二十一条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将相应资金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牵头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协同计划财务部与金融债券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责任方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内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二十五条本行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
f第二十六条对影响本行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董事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董事会办公室于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金融债券存续期间,董事会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