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xx总发〔xx〕110号,xx年6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防
范法律、声誉和利率等风险,维护股东与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
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本着“风险可控、兼顾效率、勤勉尽职”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
融债券。
第三条本行计划财务部牵头进行金融债券发行前以及存续期间的规划与管理。
第四条本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立项与准备
第五条本行计划财务部根据本行发展战略以及资本管理规划,牵头拟定金融债券发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通过总行高级管理层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审议。总
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研究与分析,预测金融债券发行的利率区间。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对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立项申请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拟定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报高级管
理层审批。
f第八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对发行金融债券有关的合同以及应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规避法律风险。
第三章申请发行第九条将金融债发行申请材料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之前,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与总行有关部门以及主承销商沟通,确保申报材料要件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报送要求。第十条申报过程中,本行在收到相关监管机构口头反馈或书面反馈后,应与主承销商沟通,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牵头组织修改或补充申报材料,及时将修改后的材料再次报送至相关监管机构。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本行发行金融债券后,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将债券申报材料的最终稿打印存档,同时将电子版刻录光盘,统一存档。
第四章发行第十二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与主承销商沟通,及时了解行情,协商发行时间和发行利率,必要时,可要求主承销商为本行提供发行方案建议,撰写发行建议书。第十三条本行每期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