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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员工应予以服从公司安排: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按此条款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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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同:1、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
期间的;2、本人负责的项目资料未交接清楚或业务应收款项尚未清理
完毕的;3、欠公司款项尚未清偿完毕;4、作为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而诉讼或仲裁尚
未结果;5、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按公司有关规定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实际经济损
失达壹仟元(含)以上的;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拒
不改正的;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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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裁减人员:
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转产、项目完成或取消、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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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公司被吊销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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