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矿产资源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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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引言
矿产资源储量是国民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无论是矿产勘查、矿山设计、生产,还是政府宏观管理以及市场交易、筹资融资、企业上市,都离不开衡量所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和质量的可靠程度的技术经济标准。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矿产勘查工作,矿山建设加速进行。为了保证矿产勘查和地质勘探报告的质量,制订全国统一的矿产勘查规范和估计矿产储量分级标准以及规程,国家成立了全国矿产埋藏量鉴定委员会(成立时称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各种矿物原料的储量,掌握全国矿产资源平衡。1954年12月,为满足当时矿产勘查和矿山建设的迫切需要,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决定出版1954年1月苏联部长会议批准的“固体矿产储量分类”等标准和文件,名称为《矿产储量分类规范》(第一辑总则),以供矿产勘查工作参考。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组织、制订了《矿产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该规范经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第12次全体会议通过,并经地质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建筑工程部、煤炭工业部同意,由上述有关部联合颁发执行。总则分为:金属矿产储量分类、非金属矿产储量分类、煤矿储量分类三部分。1977年,国家地质总局与冶金部联合制定了《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与国家建筑材料总局、石油化学工业部联合制定了《非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与煤炭工业部联合制定了《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颁发试行。这些总则中都有“矿产储量分类、分级和级别条件”一节。1992年,恢复后的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提出,由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组织,有矿产勘查各部门的专家组成的编写组,修订完成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1390892)国家标准,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成为我国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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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涵盖整个固体矿产的勘探规范。其中也包括了“储量分类、分级和储量计算”一节。与前不同的是增加了勘探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和环境地质两部分。以上分类规范或总则,对所有矿产经勘查探获的,不区分经济意义,通称为储量。根据工业指标划分类别,凡大于最低工业品位者,定为平衡表内储量,介于边界品位与最低工业品位之间者,为平衡表外储量。依据地质可靠程度的不同分级,在1977年前,分为A1、A2、B、C1、C2五级;1977年~1992年,分为A、B、C、D四级;1992年~1999年修改为A、B、C、D、E五级,但与最初的五级,在内涵上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