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f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