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府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后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复函》说明公司经自查纠正了不规范的出资行为,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有效性。故,李介平代香港华兴出资的行为对瑞和有限设立的有效性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2005年1月,香港华兴经批准将其持有的瑞和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李介平,瑞和有限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符的行为已得到纠正。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上述违法行为已于2005年1月4日香港华兴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李介平而终止,截至2010年9月28日即第016号《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瑞和有限成立时其登记股东的主体资格及其他设立要件,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订本)的相关规定,且经深圳市政府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后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复函》说明,公司经自查纠正了不规范的出资行为,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有效性。故,李介平代香港华兴出资的行为对瑞和有限设立的有效性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鉴于2005年1月4日,香港华兴经批准将其持有的瑞和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李介平,瑞和有限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违法行为已终止。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至2010年9月28日即第016号《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其设立时,由李介平代香港华兴出资行为而受到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处罚风险。(三)审核意见关注之二:补充说明并披露外方股东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关外汇规定、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1、发行人原外资股东华兴贸易的出资义务均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介平履行(1)瑞和有限设立、1993年增资、2005年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①1992年8月,瑞和有限设立1992年4月25日,深装总与华兴贸易签订了《合资合同书》,约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深装总以货币出资100万元,占公
f司注册资本的20;华兴贸易出资400万元(以现金出资250万元,机械设备出资150万元),按投入当日中国外汇牌价折算成外汇投入,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双方并签署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