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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装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合资者为深装总、香港华兴;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中方占20,外方占80;合资年限为10年。1992年8月18日,瑞和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领取了注册号为“工商外企合粤深字第102938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为深圳瑞和装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别为合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董事长、总经理为李介平;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经营特种流璃沙涂料系列产品、室内装饰、家私配套、建筑装饰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设立时的进账单、李介平出具的《关于公司出资代投的说明》以及原香港华兴合伙人蔡文杰、陈松财出具的关于香港华兴在瑞和有限成立及1993年增资时出资情况的说明等文件,香港华兴在瑞和有限成立时的400万元货币出资实际均由李介平以人民币出资,香港华兴仅是名义上的外国合营者,而其股权的真实持有人为境内自然人李介平。2005年1月,香港华兴经批准将其持有的瑞和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李介平,至此,香港华兴持有的瑞和有限股权已全部还原至实际出资人李介平名下,瑞和有限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2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出具《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复函》,对瑞和有限成立及93年增资实际由李介平出资及其纠正行为即2005年股权转让后瑞和有限变更为内资公司进行了确认,并说明公司经自查纠正了不规范的出资行为,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有效性。李介平代香港华兴出资设立瑞和有限的行为实质上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订本)第二条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合营企业主体资格的规定;但,因瑞和有限经深圳市政府审批,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为香港华兴,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订本)的法律形式要件,具备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设
f立条件;且,瑞和有限成立时系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瑞和有限成立的前置审批程序即经深圳市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未经原审批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行政行为依法有效。瑞和有限自成立至2005年1月变更为内资企业,行政机关未做出撤销原批准设立瑞和有限的行政行为。本所律师认为,瑞和有限成立时其登记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订本)的相关规定,且经深圳市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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