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的批复》(深福经贸资复20040407号),同意华兴贸易将3721股权转让给李介平,并将瑞和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予以撤销。2005年1月4日,瑞和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华兴贸易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介平持有瑞和有限股权,华兴贸易的出资义务均由李介平履行根据公司设立时的进账单、李介平《关于公司出资代投的说明》以及原华兴贸易合伙人蔡文杰、陈松财出具的关于华兴贸易在瑞和有限成立及1993年增资时出资情况的说明等文件,华兴贸易在瑞和有限成立时的400万元货币出资实际由李介平以人民币出资;1993年瑞和有限增资,华兴贸易以原材料出资762万元的实际出资人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介平;该次增资过程中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合计538万)出资已经于2008年12月由李介平以现金538万元予以补足。华兴贸易仅是名义上的外国合营者,而其股权的真实持有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介平。2、外方股东华兴贸易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关外汇规定、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发行人原外方股东华兴贸易的历次出资义务均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介平履行。上述发行人原外方股东华兴贸易的出资方式实质上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及第三条“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的规定;且瑞和有限成立时,李介平代华兴贸易以人民币出资的形式与《合资合同书》及《验资报告书》(诚验资字1992第104号)不符,也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人民币投资问题的批复》(汇管条字第1054号)第一条“外商投资必须以外汇投入”及第二条关于“人民币投资仅限于外商从其合资的企业中所获人民币利润,同时出具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的证明”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由李介平代华兴贸易实际出资的货币资金400万元及后期对于1993年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出资的现金补足部分(即538万元)已经全部出资到位;1993年,华兴贸易以原材料出资762万元的实际出资人亦为李介平。2005年1月,华兴贸易经批准将其持有的瑞和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李介平,至此,华兴贸易持有的瑞和有限股权已全部还原至实际出资人李介平名下,瑞和有限变更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