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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必定是因为有需求,而且是强烈的需求。郭美美被抓时供述,有时嫖客一次的过夜费就达十几万元。古时有“千金一掷只搏美人一笑”的说法,也是出自风尘之地。并且,这不仅是有钱人的游戏,也是普通人欲望的发泄途径:购买服务的,可能是讨不上老婆的民工,可能是长期与妻子分居的外来打工者,也可能是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排解欲望的男同性恋者。他们可能是社会的底层者,是不被社会承认的存在,但这些都无法剥夺他们原始的需求和欲望。在这个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社会,一定有谁牺牲了自己来满足那些处于底层、有强烈需要的人群,使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只不过是这种“性服务者”的牺牲,可能并没有想象中的伟大罢了。在“卖淫合法化”论战中,支持派的理由其中一点就是,性服务业的存在可以降低性犯罪率。总而言之,性服务业的存在,最主要原因,一是因为需求,二是因为供应。两者各取所需,故总有人前仆后继。而道德和法律,从来都不是预防问题和遏制根源的存在。二、刀尖上的舞蹈:法律将奈性
f服务业如何?然而,无论性服务业如何发达和无法根绝,性服务者在我国依然面临着巨大的行业风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八节:组织卖淫、强迫他人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传播性病、嫖宿幼女,都属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都应处以拘留,可并处罚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可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可以说,在中国,卖淫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说,都是罪恶的。但是,近年来,随着人口压力、性犯罪、性疾病传播等问题的严重化,“卖淫合法化”的呼声愈演愈烈,例如,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的九呼实现组织卖淫非罪化。而在国外,不乏已将“卖淫合法化”的国家。事实上,自1984年澳洲维多利亚省首开卖淫合法化先河,众多国家纷纷打开了性交易合法化的大门。如以荷兰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加拿大、以色列、新西兰、绝大多数的南美国家等。我国台湾地区,也在2011年正式实现了性交易除罪化,根据新修订的《社会秩序维护法》,“红灯区”内交易双方皆无罪。2009年10月,一家非营利性的公共慈善机构基于各国法律及案例,对世界范围内的100个国家色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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