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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人统一管理,项目资金从公司统筹的科技资金中列支;末列入中盐总公司的非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技术委员会通过后由技术中心组织实施,项目资金从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第六条项目实施
列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项目,必须及时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成研究小组,制定设计方案。由技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或审查,通过后,与总公司签订《计划任务书》,确定项目研究的详细内容、考核目标、投入经费、完成期限以及项目组成员等,。需外协的,科技中心同时审查批准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拟订的《技术合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七条项目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参加项目的实施,并能熟练掌握关键技术,项目负责人应能掌握成果的全部主导技术,并负责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存和保密。
第八条鼓励公司内部员工提合理化建议,自主承担、独立完成项目。凡独立完成或基本独立完成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周期和难度,可列支一定额度的设计、开发、研究、试验等劳务补贴费,由课题组自主分配。需要外部协作的项目,应择优选择合作单位;承担单位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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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组不得将项目全部外委。第九条项目审批后项目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并完成
项目,一般不得延期。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期满仍没有完成者视为违约科技中心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中止《计划任务书》取消项目计划,由承担单位管理费用自理已结算过的资金从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十条科技创新计划下达后计财部应积极筹措资金使项目审定的资金按期到位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中所需的材料、仪表、设备等,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采购并办理必要的手续,项目组可参与采购的技术把关。
第十二条公司及各单位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和部门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鉴定”或“评议”,以下简称“验收”)1列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和研究报告,经公司领导和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由技术中心及时报中国盐业总公司科技发展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鉴定;自主承担非重大科技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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