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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企业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能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
第五十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对于需清洁处理的无菌医疗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末道清洁处理介质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作好清场记录。
第五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
第五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如果生产过程的结果不能或不易被后续的检验和试验加以验证,应当对该过程进行确认。应当保持确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生产企业应当鉴定过程确认人员的资格。如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则应当编制确认的程序文件,确保在软件的初次应用以及软件的任何更改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持记录。
第五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程序并形成文件。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第五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可追溯到医疗器械的每一生产批。
第五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持每批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满足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要求,并标明生产数量和入库数量。
第五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明确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以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五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标识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以确保在产品形成的全过程中,只有
f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被放行。
第六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可追溯性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医疗器械可追溯性的范围、程度、唯一性标识和所要求的记录。
第六十一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的相应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六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产品防护的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无菌医疗器械和材料的贮存条件,并控制和记录这些条件。贮存条件应当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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