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第六章采购
第三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当采购产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时,采购产品的要求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和最终产品的影响,确定对供方和采购的产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当产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对供方满足其采购要求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生产企业应当保持评价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
第四十条采购信息应当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要求,包括采购产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范、图样,必要时包括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内容。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保持相关的采购信息。
第四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产品进行检验或验证,以确保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并保持记录。对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应当对病毒进行控制。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第七章生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实施所有生产过程。
第四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并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第四十四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监视和控制。
第四十五条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或者从产品上去除处理物时,生产企业应当将对产品进行清洁的要求形成文件并加以实施。对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进行污染的控制,并对灭菌过程进
f行控制。
第四十六条生产企业对洁净室(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艺装备应当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七条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当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
第四十八条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九条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