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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国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作者:张俊杰李秀容陈祖英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04期
摘要: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证”将取代“房产证”,房产税改革再次成为专家、学者、老百姓的谈资。虽然只是登记形式上的改变,但其目的在于整理不动产信息,是我国房产税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本论文在回顾我国房产税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房产税征收存在的若干问题,总结发达国家与地区房产税征收的经验,并从理论上得出国外房产税制的发展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经验启示。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国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自1998年我国对国内住房制度实施市场化改革之后,国内的房地产行业发展繁荣,住宅类商品房销售数量激增,一线、二线、三线城市的房价也不断创造新高。但由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986年,导致了我国房产税税制同经济发展的程度不适应、不协调。在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房产税制度,对内征收房产税、对外征收城市房产税。直至2008年,国家高层领导人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才取消城市房产税这一税种,实行了内外统一的房产税。2010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出台有关推行房产税改革的政策与《意见》。2015年3月,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房产税的全面改革打下基础。
一、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3年我国地方税收收入5389088元,其中房产税收入为158150亿元,占比293;2014年我国房产税收入5879512元,其中房产税收入为179439亿元,占比305。由此可见,房产税在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比较小,由于我国地方政府无权修改房产税相关条例,因此地方政府就缺少了一种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有效的税收工具,出台的各种房地产调控政策也显得苍白无力。具体分析,我国现行房产税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目前房产税只有两种税率,12和12,这种“一刀切”的税率忽略了各个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进而不同区域的房产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例也就不具有可比性,难以判断房产税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2。实质上,12的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税收是由租房者承担,这就增加了租房者购房的欲望,从而又推动房价的增高,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也显失社会公平。
(二)计税依据不科学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分别为房产折余价值和租金价格。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当时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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