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单位用):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甲方(个人用):
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律民非诉第()号
甲方因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作为上述法律事务
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调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的委托事项及要求
f1、2、3、
4、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2.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相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2.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2.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
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2.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3.1乙方委派本所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中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
3.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3.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3.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3.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3.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四条律师代理费
f4.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
费
万元人民币。
4.2支付方式和期限为:签订委托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3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5.1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审批、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北京市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5.2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六条合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