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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移除”规则“通知和移除”规则是指先由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再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移除通知中所主张的侵权的内容或是断开其链接,但其实质上是指针对“通知”行为进行移除的法律后果。也即是说,一旦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受到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的,就应当知晓由用户上传的,被主张侵权的内容存在于其网络系统中,或其网络中有指向被主张侵权内容的链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及时移除了被主张侵权的内容或是断了相关的链接,则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系统中存储有侵权内容或是指向侵权内容的链接,也可以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不为用户或其他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的侵权责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5条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主张之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3、“反通知和恢复”规则“反通知和恢复”规则是对“通知和移除”规则的必要补充,其要求在通知内容属实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对被主张侵权的内容不取删除或是屏蔽措施,将构成帮助侵权。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除非有合理理由认定权利人的通知书内容不属实,否则必然会删除被主张侵权的内容或是采取屏蔽措施。而权利人在通知书中的侵权主张可能失实,在此情况下,合法内容的上传者将会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删除和屏蔽措施受到损害。“反通知和恢复”机制则可以对此提供合理的救济。与法律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信赖权利人通知中所主张的侵权事实相类似,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样可以信赖用户反通知中对其上传内容不侵权的陈述,并据此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此时,除非权利人有其他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反通知的内容不实,否则,无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路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1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三)作品的数字化问题作品的数字化是指将传统的作品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语言,当传统作品以各种方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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