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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并不包括上传和下载,而在涉及未经许可上传作品的“《大学生》杂志社诉京讯公司、李翔案”中法院即根据复制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认定:“将他人作品上载的行为也是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从而构成对原告复制权的侵权。网络环境中也存在“临时复制”现象。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浏览”,即用户通过网络欣赏之余互联网网站中的数字化作品,包括在线阅读网上书籍,观赏网上图片,以及收听网上音乐或是收看网上的电影。此时数字化作品被用户的计算机自动给调到内存形成“临时复制”现象。用户关机或是调用其他信息时,内存中的原有信息会自动消失。浏览还会导致一种特殊的“临时复制”:用户在多次登陆同一网站或是浏览同一网上信息时,某些网上的软件将自动在硬盘中划出一块区域为缓存区,或称为虚拟光驱,将浏览的网上文件,作品以临时文件的形式存入其中,这种现象被称为对数据的缓存,形成临时性复制件。用户下次登陆同一站点或是浏览同一作品时,上网软件将直接从硬盘的缓存区中调取,以加快速度。用户长时间不访问这一站点,上网软件将自动删除包含该站点信息的临时文件如果被“浏览”的作品是未经许可被置于网络中传播的,则浏览会给权利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网络用户可以随时在网上免费阅读书籍、收听音乐、观看电影,则可能不会再从书店等有形市场购买作品或为欣赏作品支付费用了。目前,不少网站都提供盗版音乐或是电影的免费在线播放,吸引了大量用户,权利人自然希望著作权法对这些网上行为进行控制。因此,“临时复制”这一对软件的保护在网络时代显得很重要了。(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1、避风港规则在现实生活当中,著作权权利人一般不会直接起诉那些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至网站的个人用户,而是将追究责任的主要目标指向了那些提供网络链接服务的网路服务提供者。因此,在网路环境下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合理的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来实现的。即使一个国家没有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成都哪侵权责任的专门立法,上述的认定侵权的基本规则仍然是可以适用的。但是,为了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经营,也为了是法律规则有比较大的透明度和确定性,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效仿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以下简
f称DCMA,在立法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的条件下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主要以“免责条件”的形式出现,这些条款通称为“避风港”规则,其本意就是为了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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