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总会计师根据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国资委管理。第十条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全面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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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国资委的决议,向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请示、报告工作。(二)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决策。(三)组织制订和实施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一)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市场策划、技术开发、业务规章、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调整及内部机构设置等重要决策。(二)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全资企业及直属单位的领导成员。(三)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四)拟订集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集团公司重要管理制度。(五)集团公司其他重要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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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总经理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采取“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存档,按秘密级资料永久保管。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并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并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集团公司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