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税法上也要确认收入。甲公司2009年应确认100万元的应税收入,与会计上确认的15万元收入形成了85万元的永久性差异,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增85万元。四、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例】2009年1月1日,甲以20447万元从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4%。假设该债券为一般公司债券,作出2009年甲公司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1会计处理(1)2009年1月1日初始投资时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47贷:银行存款20447(2)2009年12月31日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
f贷:投资收益8179(20447×4)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8212财税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即会计与税法都按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不产生任何差异。2009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账面价值)=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初摊余成本×(1+实际利率)=20447+20447×4%=212649(万元)。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基础=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212649万元=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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