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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银行;第四类银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办法》还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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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法》与银监会之前发布的一系列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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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办法》在原《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整合了20082010年间银监会发布的11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申请和审批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和《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形成一整套具有前瞻性的、反映我国银行业实际、与国际标准接轨资本监管总体框架。《办法》发布实施后,相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将同步废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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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办法》确立了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如何保证新旧监管标准之间的平稳过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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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重要外部约束条件之一,并将影响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能力,进而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影响。为实现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的统筹兼顾,《办法》要求各类银行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原则上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对于个别有困难的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推迟达标期限,但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制定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并报银监会备案。此外,为缓解引入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以及贷款损失准备处理方法变化的影响,《办法》还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特定过渡期安排。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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