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f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
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第七条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第八条合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日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份,乙方执壹份。标准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租人(甲方)签章:联系方式:年月日承租人(乙方)签章:联系方式: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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