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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应予以认可。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企业。要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牵头部门:县城建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f4.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结算金额,从接到完整结算相关资料之日起完成结算时限分别为20天(300万元以下)、30天(300万元至1000万元)、45天(1000万元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牵头部门:县城建局;配合部门:审计局、财政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5.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通过XX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整合资源,实现县工程信用信息共融共享,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逐步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完善相应评价标准,确保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用信息全覆盖。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企业、人员的诚信引导,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经信局、国土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f(二)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1.培育龙头企业。发挥我县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拓展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交通、电力、铁路、化工、水利、民航等大型央企、省内外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壮大自身实力,努力打造“XX建造”品牌。(牵头部门:县城建局;配合部门:县经信局、交通局、国资委、各开发园区管委会)2.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为企业“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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