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各项目分部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第九条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4、设计文件;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第十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
f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过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特种设备使用第十三条使用特种设备的各项目分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向各项目分部及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备案。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