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经理部所属各项目分部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沪昆客专CKTJV标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4、运输索道;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6、其他有关设备;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f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1l、建筑防水作业。12、其它有关作业。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第五条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