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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3分)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3分)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2分)
f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5分)
案例三: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
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案例五: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2、尽管1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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