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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社员李文把麦子铺在公路上,利用过往的车辆压掉麦粒,一直劳动到深夜12时。
其10岁的儿子躲在公路麦草下睡觉,父母未发觉。当时恰有一辆货车从麦杆上驶过,正好压在孩子身上造成孩子当场死亡。司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可见过失犯罪是以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条件的。在这个前提条件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才构成过失犯罪。(10分)而上例中的司机,深夜开车行驶在开放的公路上,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小孩躲在公路麦杆下现睡觉是非正常的现象,纯属偶然,因而司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尽管司机造成了压死小孩的危害后果,但从主观方面来讲,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5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这位司机压死小孩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5分)
案例二:甲,某幼儿院教师。一日,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
生,不慎落入粪池。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分)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3分)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3分)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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