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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发20033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30401【实施日期】200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二00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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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1.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范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含聘用具有外国国籍人员以及与其它用人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2.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原签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续定劳动合同,也可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3.受聘人员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受聘人员下列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1)在本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2)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年限;(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并办理手续调入本单位之前的连续工龄;(4)因机构改革整建制撤销、合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后,在原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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