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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显现,道德观念受到强烈冲击,在继承权公证领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失信的违法成本极低,在实务中会出现当事人编造被继承人死亡事实、隐瞒被继承人子女数量、冒名顶替继承人等情况,不仅侵害了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利益,还加剧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风险,使之成为受害者。二、继承权公证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当前公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不断涌现的各种新型挑战,导致公证员在具体实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认定难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及其死亡时间是继承活动的核心和开始,同时也是确立相关法律关系的依据。在实务公证过程中,出现被继承人死亡久远,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院两部门无据可查不给出具死亡证明的情况,此时继承权公证很可能就无法继续展开。(二)亲属关系难以证明与核实当前我国已逐渐变成一个陌生人社会。过去,公证机构在核实证明材料时多采用调查相关的人事档案或户籍档案,也可通过走访的方式了解与核查有关情况。但是随着人事、户籍制度管理的弱化以及社会人员快速的流动性,基层人民政府因不了解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也就无法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而对公证机构而言,传统的核实查证方法也已不太能适应当前高速发展变化的社会。(三)财产认定有难度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在继承权公证领域的反映之一就是继承人的财产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除此之外,由于历史遗留的一些问题,如房改房,在继承权公证实务中也存在办证无依据等难题。(四)证据材料核实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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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中并没有规定公证机构的独立调查权。因此,公证机构在调查取证时没有法律上的强力支持和保障。在此种背景之下,公证机构往往采取发调查函这种单一的形式来核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导致公证活动的可靠性打了折扣,公证的公信力面临挑战。三、继承权公证实务中存在问题之思考针对目前继承权公证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一)完善法律体系在现行公证法律体系中,必须完善和强化公证人员的调查权,使公证员在调查核实证据的活动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另外要大力加强对作假证者的惩罚力度,加大造假的法律成本,从而减少造假现象的出现。(二)完善信息查询体系,提高核实取证水平随着科技的进步,公证机构在办证过程中适当的引进科技手段,尽量在办案过程中采取录音、录像的手段,以获取更为真实可靠的证据。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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