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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吴东香来源:《经济师》2015年第10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公民的财产也日益增多,涉及财产继承权公证的业务也与日俱增。继承公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程序众多,专业要求程度高、利益面广。因此,公证员在日常的继承权公证办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相关事实和行为的认定、审查、判断,以确保真正实现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关键词:继承权公证证据核实亲属关系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9702一、继承权公证概述(一)继承权公证的概念继承制度是规范如何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目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对应到公证领域,继承权公证也分为法定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二)继承权公证的现状较之于西方,我国的公证制度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慢。2005年我国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我国的公证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仍有很大的空间。而作为公证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权公证在实务过程中也常面临各种新的挑战和风险。当前我国不仅尚未确立统一完备的继承权公证制度,而且实务中出现的众多问题也缺乏一个较为成熟、统一的操作依据。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公证员目前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有《继承法》及其解释、《婚姻法》及其解释、《物权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然而上述法律对继承权公证的相关规定较为宽泛含糊,对实务的具体操作很难起到指导性作用,甚至可能出现新法和旧法互相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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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实务中往往出现各种新的问题。由于法律自身存在的滞后性特征,导致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很容易陷入无所适从的情景。以《继承法》为例,《继承法》及其意见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而《婚姻法》于2001年作了重大修改,《物权法》则是2007年实施,对于许多问题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依据,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立法机关至今未作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无司法解释,这使公证机构无所适从,典型例子就是转继承。在权威解释出台之前,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很有可能被认为是适用法律错误。除此之外,我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