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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众对宪法的态度2000年后,我国出现了个别宪法个案(山东齐玉苓案)以这种形式说明了中国社会变
f迁的事实与特定环境的变化。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我们看到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的提高与人权意识的提高。宪法是生活于民众的生活之中的规则,民众是宪法精神的受益者和维护者,是最直接感受宪法价值的主体。只有在民众认识到宪法,能够以理性的行为发现宪法价值的时候才有可能实现宪法。尽管对这几年社会主体宪法意识的提高人们有不同的评价,但人们都会承认其得到提高的事实。具有代表性的宪法个案都是由民众自己发现,并自己提出保障要求的。
其次,宪法个案的是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环境中出现的,表明我国从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现实,标志着以公权力为主体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结构向公权力与私权力相互平衡的社会结构的转型。
再次,宪法个案是在宪法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激烈冲突的环境下出现的,暴露了宪法实现机制的缺失。人们认识到,庄严的宪法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如此大的距离。如在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中,人们开始发现社会现实中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脆弱的,缺乏制度性的保障体系;人们在受教育权的保护中,开始发现宪法庄严规定的受教育权在现实中缺乏具体的保障体系,受侵害的利益无法在法律体系中得到救济,于是人们不得不在法律体系之外寻求救济,盼望曾承诺权利的宪法有所作为;在平等权保护中,人们开始发现原来人们最相信的人的平等只是原则上的平等,现实的制度安排与法律体系中实际存在不少不平等的现象,广大民众把希望寄托于宪法的完善,法制的健全。
从一般的宪法原理讲,宪法制定后必须在社会生活中加以适用,适用是宪法实施的基本形式与条件,是宪政发展、成熟的必经之路,是民主法治实施的保证。不被适用的宪法只能是停留在规范层面的规则,无法转化为生活中的规范,无法更好的维护和体现广大公民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持宪法的生命力,需要通过一定机制反复适用宪法,不断解决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使宪法在运用过程中得到成熟与发展。各国为适用宪法建立了各种不同形式的监督或保障制度,以保持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因此,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中宪法问题或宪法个案的出现是正常的社会现象。但在我国,由于宪法适用还没有形成为制度,宪法规范的生活化程度比较低,个案的出现表明我国宪法制度的缺陷。
建立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和宪法审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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