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时间,如笔录当时没填时间,以后忘记了时间就随意地填一个时间,结果出现差错;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几月几日,年不写。应当说,准确填写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制作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制服案件当事人,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时间的填写必须是阿拉伯数字加年月日,不能出现“2005、3、17”的形式;也不能将年号省略,如将2005年3月17日写成05年3月12日。这里顺便讲一下制作笔录的数字要求,一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二是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首先是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其次是记数与计量。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必须一律用汉字。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等。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关于谈话地点,一般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办公住所或者“两规”场所。一般要具体到房间。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谈话人必须是具有办案资格的纪检工作人员。被谈话人情况的填写内容比较多,需要注意的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能从简;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2、谈话笔录正文部分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翔实、语言文字规范。不能杂乱无章、缺乏逻辑或者语言不通、表述不清,用词概念含糊、不当、错字、漏字、别字及滥用简化字、繁体字等。如妻子写成爱人、老婆等;账目写成帐目等。还有地方口语书面化,如乘出租车说成打的等;标准称谓简单化,如人民币元称为块等。1首先是权利义务告知的问题。各单位的办案人员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可能叙述都不一样,但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与被谈话人谈话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是按照党政纪条规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说明,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是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等内容r